水库移民培训介绍

作者:肖逸  发表日期:2017-08-24

 

一、基础知识篇

1.水利水电工程是什么?

答:水利水电工程是指为了控制、调节和利用自然界的地表水和地下水,以达到除害兴利目的而兴建的各类工程。

2.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是什么?

答: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指规模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水利水电工程。其中,大中型水利工程以水库库容来划分,总库容在1亿立方米以上为大型水库,总库容在1亿立方米以下、1千万立方米以上为中型水库;水电工程以水电站装机容量来划分,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上为大型水电站,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下、5万千瓦以上为中型水电站。 

3.什么叫水库移民?

答:水库移民是指因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水库淹没而搬迁或安置的居民。

4.什么叫移民安置?

答:移民安置是指在移民搬迁或安置后为其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帮助其在安置区生存、发展的全过程。移民安置包括搬迁安置和生产安置。

5.什么叫农村移民安置人口?

答:农村移民安置人口是指因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需恢复生产或生活条件的农村人口,分为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安置人口两类。

 

6.什么叫农村移民生产安置人口?

答:农村移民生产安置人口是指水利水电工程土地征收线内因原有土地资源丧失,或其它原因造成土地征收线外原有土地资源不能使用,需重新配置土地资源或解决生存出路的农村移民安置人口。 

7.什么叫农村移民搬迁安置人口?

答:农村移民搬迁安置人口是指水利水电工程居民迁移线内因水库淹没及其影响,需重新建房或解决居住条件的农村移民安置人口。 

8.移民安置工作指导方针及含义是什么?

答: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开发性移民,指坚持以人为本,在保障移民合法权益、尊重移民意愿的基础上,把移民安置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为移民群众的生存与发展创造基本条件,使移民在搬迁安置后获得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前期补偿、补助是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补偿补助的统称,是指移民搬迁安置时,对因工程建设征地和水库淹没造成的土地等生产资料以及移民财产损失给予的经济补偿、补助。后期扶持指对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搬迁安置后生产生活恢复给予的经济扶持,包括发放给移民个人的生产生活补助,以及为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拓宽就业渠道、发展生产等开展的项目扶持。 

9.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体制是什么?

答:国务院令第471号明确规定:“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对移民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的经济责任,及时足额拨付移民资金,并配合人民政府做好有关的移民安置工作。 

10.移民工作以哪级人民政府为基础?

答:县级人民政府是移民安置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和工作主体,移民安置的主要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实物指标的分解、移民搬迁、接纳移民安置、后期扶持等有关具体工作,并确保移民得到妥善安置和社会稳定。

 

二、后期扶持篇

1.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主要任务有哪些?

答: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主要任务有三项:

(1)解决部分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存在的突出困难;

(2)改善部分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的问题;

(3)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长远发展。

 

2.为什么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要坚持“不算老帐、不搞退赔、不重新补偿”?

答:由于历史和政策等方面原因,1985年以前建设的大中型水库,采取“先生产、后生活”的做法,淹没补偿和移民安置补助标准低,一部分水库甚至没有补偿补助。1986年以后,国家逐步实行了淹没补偿和移民安置补助政策,于是一些移民要求国家按照新的补偿补助政策,对1985年以前建设的水库淹没实物进行补偿,对这时期移民的搬迁安置进行补助。针对这些情况,《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电力部关于抓紧处理水库移民问题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86〕56号)明确规定,处理水库移民问题,要坚持开发性移民的方针,不能简单地算老帐、搞退赔,更不是按新标准重新补偿。这次落实后期扶持政策,也应坚持这一原则。

 

3.为什么要坚持政府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

答:政府帮扶为移民生产生活的恢复和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是必要的。但是,要从根本上改变移民贫穷和库区落后状况,还得靠移民自力更生,发挥主观能动性,变“输血”为“造血”,将政府的帮扶与移民自身的努力有机地结合起来,要把政府帮扶作为加快发展的契机,消除消极埋怨情绪,克服“等、靠、要”思想,树立自立、自信、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通过共同努力实现水库移民的安居乐业。 

4.后期扶持的范围是什么?

答:后期扶持范围为我区境内的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农村移民是指户口制度改革前户籍为农业户口,且现在仍从事农业生产的水库移民。

5.后期扶持的补助标准是什么?

答: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标准为600元。 

6.后期扶持的开始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7.2006年7月1日后新开工建设的水库,后期扶持人口如何核定?

答:2006年7月1日后新开工建设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按照原迁人口(实际安置的农村移民)核定,每年核定一次,核定依据为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等相关文件,具体核定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对后期扶持期限内移民人口自然变化的政策是什么?

答:经核定登记的村民小组移民后期扶持人数,一次核定,20年不变。但是,考虑到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期限较长,各地情况千差万别,移民生老病死、婚丧嫁娶情况比较复杂,涉及到移民现状、政策延续性以及风俗习惯等多种因素,因此,在扶持期限和核定的扶持人数内,村民小组可根据人口的自然变化情况,对扶持对象的变更提出处理意见,逐级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9.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对象有那些?

答:2006年6月30日前已经完(竣)工的大中型水库,扶持人口登记对象为:具有安置地(村民小组)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在2006年6月30日前出生的后代;具有安置地(村民小组)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在2006年6月30日前娶进或招赘并迁入户口的农村人口;具有安置地(村民小组)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中户口临时转出的现役义务兵、在读大中专学生。 

2006年6月30日前开工并正在建设的大中型水库,其扶持人口登记对象为已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动迁人口。

10.哪些人口不能核定登记为后期扶持人口?

答:中央明确规定下列人口不能核定登记为扶持人口: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后代;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人口;水库淹没影响的城(集)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

11.后期扶持方式有哪几种?

答:有三种方式:

(1)直接补助的方式,后期扶持资金尽量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的补助;

(2)可以以项目扶持的方式,后期扶持资金通过项目扶持,解决移民安置地(村民小组)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3)还可以实行直接补助和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

 

12.后期扶持方式确定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后期扶持方式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尊重民意、政府引导的原则;

(2)“一个尽量、两个可以”的原则;

(3)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 

13.后期扶持方式确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后期扶持方式确定的依据是:

(1)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成果;

(2)移民意愿和安置地(村民小组)群众的意见;

(3)移民安置所需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取得方式;

(4)移民的生产生活状况;

(5)安置地(村民小组)的基础设施状况。 

14.后期扶持方式如何确定?

答:按照“一个尽量,两个可以”的原则确定扶持资金的使用方式,具体采取哪种扶持方式,由村民小组提出并征求安置地(村民小组)群众意见后,逐步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定。

 

15.对后期扶持资金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有哪些要求?

答:后期扶持资金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

(1)要将扶持人口身份核实到户到人,并张榜公示;

(2)要建立档案,设立账户;

(3)要及时足额发放后期扶持资金。 

16.对后期扶持资金采取项目扶持的,有哪些要求?

答:后期扶持资金采取项目扶持的:

(1)要扶持项目原则上要在移民所在的村民小组范围内;

(2)要扶持项目的确定要经大多数移民同意;

(3)要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严禁截留挪用;

(4)扶持项目要纳入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17.如何兑现后期扶持资金?

答:采取直接补助扶持方式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移民个人;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按有关规定及时启动后期扶持项目;采取两者结合扶持方式的,发放后期扶持资金、启动后期扶持项目也要与以上两种扶持方式同步进行。

18.国家对后期扶持资金如何管理?

答:国家对后期扶持资金的管理:

(1)财政部会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核定的各省(区、市)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标准据实核定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2)财政部根据全国的后期扶持基金入库情况,按季向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3)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核定给各市、县(市、区)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标准,按季逐级拨付;

(4)后期扶持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5)后期扶持基金直补到人的,必须建立完整的移民个人或家庭档案以及后期扶持资金发放记录,用于项目扶持的,必须按项目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6)后期扶持资金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19.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中有哪些要求?

答: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实行政府负责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全区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负总责。各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承担相应责任,负责对水库移民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县级人民政府是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20.如何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在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中的作用?

答:要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在组织群众、教育群众、引导群众、解答政策、反映群众意见,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

 

21.如何解决非农业安置移民的困难问题?

答: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普查的基础上,认真做好非农业安置移民登记核实工作,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对符合条件的大中型水库非农业安置移民中的困难家庭,由当地民政部门纳入地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对于符合条件的非农业户口移民,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税收减免、小额贷款、社保补贴、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等现行再就业优惠政策,积极帮助其实现就业或再就业;对于仍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户口移民,通过纳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统筹解决其困难。 

22.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2)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3)分类处理、民生优先的原则;

(4)政府引导、移民主体的原则。

23.水库移民新村建设的范围如何确定?

答:水库移民新村建设的范围主要是水库移民搬迁安置的村民小组、淹田淹地不搬迁的村民小组。 

 

 

 

 

湖南省水库移民就业技能培训职业分类

 

A类职业(工种)

维修电工、焊工、铆工、钳工、模型工、修车修理工、模具工、电子(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中式烹调师、家用电子(电器)产品维修工、制冷设备维护工、汽车驾驶员、制冷设备维修工。

 

B类职业(工种)

建筑工(钢筋工、砌筑工、混凝土工、木工、油漆工、架子工、涂装工)、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美发美容师、花卉园艺工、物业管理员、计算机网络管理员、服装制作工、缝纫工、育婴员、广告制作、摩托车调试推修工、装饰装修工、草坪建植工、盆景工、中药购销员。

 

C类职业(工种)

酒店服务员(餐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前厅服务员)、计算机维修工、商品营业员、文秘、商务、保安员、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保育员、保健(足部)按摩师、导游、猪(牛羊、禽类)屠宰加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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