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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职业教育法明确了什么

作者:对口升学部 刘力  发表日期:2022-04-26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4月20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职业教育法制定近26年来的首次修订,新职业教育法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新职业教育法明确职业教育的重要性。

      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是为了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二、新职业教育法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

       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备受关注的初中毕业后“普职分流”话题,也得到了回应。1996年颁布实施的职业教育法规定,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新职业教育法规定“国家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 从“分流”到“协调”,几字之差可以看到,强制的意味越来越弱,对于职普比例,今后不能“一刀切”了,从“分流”到“协调发展”几字之改格外有深意。

 

 

       三、新职业教育法明确职业教育必须贯彻七个坚持。

      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公办职业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民办职业学校依法健全决策机制,强化学校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政治功能,保证其在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四、新职业教育法明确职业教育体系,实现普职融通。

      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高级中等教育层次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根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

       其他学校、教育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相应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或者提供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的学分课程。

       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

 

   

      五、新职业教育法明确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职业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接纳实习的单位应当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按照规定享受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签订实习协议,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接受职业学校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经学校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经职业培训机构或者职业学校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经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机构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受教育者从业的凭证。

      职业学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按照要求参加实习实训,掌握技术技能。

 

     

      六、新职业教育法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

      国务院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明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具体工作职责,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发展,组织开展督导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共同推进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职业教育相关教学内容,进行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设立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建设。

     七、新职业教育法还明确了其他事项。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国家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每年5月的第二周为职业教育活动周;国家着力提升职业教育认可度,坚持并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完善职业教育保障制度和措施,更好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国家采取措施,支持举办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高素质乡村振兴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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