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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管理办法

作者:  发表日期:2019-10-10

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使考试工作进一步规范化,通过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管理,不断推进考风、教风和学风的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三条  考试工作管理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保证考试的有效性、公平性和严肃性。凡属于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学期考核,校内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试命题管理

第四条  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试题内容应包括课程的主要内容,反映课程的基本要求,着重检查学生对本课程所学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理解与掌握情况,同时要通过综合性试题,考查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难度适当,尽可能使学生成绩符合正态分布。试题表述应简明准确,符号使用规范。要最大限度地降低同一门课程历年考题的重复率。试题分A、B两套,由教务处选择其中一套作为考试卷。

第五条  考试课,须在考试前15日向教务处提供考试卷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及试卷分析表。

第六条  学校鼓励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在报经本系部领导和教务处同意后,自主选择不同的考试形式或几种形式的组合(如开卷、闭卷、混合闭开卷、混合笔口试、机笔混合试、小论文、小设计等),以使考试更有效、更全面、更准确地评价学生的学习和教师的教学质量。具体考试形式可在考试前两周确定。

第七条  有期中考试的考试课,平时成绩占20%,期中成绩占30%,期末成绩占50%。平时成绩中班主任考勤占平时成绩的30%(6分),任课教师课堂认定的学生表现综合情况及过程考核占平时成绩的70%(14分)。任课教师课堂表现综合情况成绩占任课教师平时成绩的比例不得超过20%,具体过程考核提交的各项材料附值情况,各系部根据本学院或课程的具体情况自行研究决定。

第八条  无期中考试的考试课,平时成绩占30%,期末成绩占70%;平时成绩中班主任考勤占平时成绩的30%(9分),任课教师所认定的学生课堂表现综合情况及过程考核占平时成绩的70%(21分)。其中任课教师所认定的学生课堂表现综合情况成绩占任课教师平时成绩的比例不得超过20%,具体过程考核的附值情况,各系部根据本学院或课程的情况自行研究决定。

第九条  考查课,平时成绩占80%,期末成绩占20%;平时成绩中班主任考勤占平时成绩的30%(24分),任课教师课堂表现综合情况及过程考核占平时成绩的70%(56分)。其中任课教师课堂表现综合情况成绩占任课教师平时成绩的比例不得超过20%。具体过程考核的附值情况,各系部根据本学院或课程的具体情况自行研究决定。

第十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其成绩要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考核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综合评定计分。具体评定标准根据学生上课实际表现,由任课教师给出合理安排。

第十一条  推行过程性评价的考核方法。过程性评价成绩的评定必须设立科学合理的评定原则,采取切实可行的评价方式,评价的内容应该涵盖课程标准所规定的每个教学项目的知识能力、方法能力、社会能力。各项评价的指标必须细化和量化,以增加评价方案的可操作性。增加过程性考核的频度和成绩比例。教师可根据课程特点,在学习的各个阶段,进行与课程进度相适应的多次过程性评价,其方法可以是讨论、写小论文、小测验、实际操作考试等。

第十二条  逐步推广考教分离。为增加考试的信度、效度和区分度,在条件成熟的公共基础课和合班上的课程逐步推行考教分离,由课程负责人组织统一命题,统一阅卷。

第十三条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于部分公共基础课程如数学、英语等课程,拟采用分班教学、分类考试的办法。

第十四条  教务处、各系部及主讲教师要对试卷管理的全过程(包括试卷命题、送印、领取、保管、考前分发和考后批阅)负责,除教学干事(助理)或主讲教师本人外,不得委托他人独立承担上述任何一个环节的工作。考试结束后,试卷及答卷一律交教务处,经验收合格并加装专门封面后存档,试卷至少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三年。

第十五条  题库的建设

1.按试题的类型组建题库。

2.试题类型依课程类型各有不同,可以是: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应用题、综合题等。

3.注重实践环节试题库的组建。完成一定的操作任务,考核技术技能掌握程度。

 

第三章  考试资格认定

第十六条  学生在考试期间,一般不准请假。因病、因事(直系亲属病重、病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前持有关证明和书面申请,由系部的领导签署意见,经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

对于期中考试办理缓考的学生,其学期成绩按照无期中考试课程的办法计算;对于期末考试办理缓考的学生,可随该课程下一学期初的补考进行考试。如不及格,只能参加毕业前的补考;对于学期初补考办理缓考的学生,只能参加毕业前的补考。

第十七条  实践环节课程(均为必修)考核资格参照理论教学课程认定。

第四章  试卷管理

第十八条  试卷的印刷与保密

1.学校考试课程(包括校公选课)的试卷印刷与保密,由教务处负责,考查课程试卷的印刷与保密,由系部负责。

2.答题纸由教务处统一印发,草稿纸可以依据具体情况由教务处负责准备。

3.所有试卷,应由专人统一保管。停课考试前,将每门课程的试卷装入档案袋密封,注明课程名称、专业班级及使用和备用的试卷编号。考试前20分钟,监考教师方可到教务处或课程考试系部领取试卷。

4.所有在开考前接触试卷的人员,必须对试卷的保密负责。如发现泄密问题时,应追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泄密者相应的行政处分。凡考前泄密的试卷,应重新抽取备用卷重印。

第十九条  试卷的保管和存档

1.阅卷老师在阅卷期间内,对试卷负有保密责任,出现试卷丢失、严重损坏、学生改卷等情况,一律视为教学事故给予处理。

2.批阅后的试卷,由教务处指定专人统一入库保管,任何人未经教务处领导批准,不准调阅试卷。学生毕业离校三年后,经主管校长批准再行销毁。

第五章  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成绩记载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五级制或二级制)并用的记载法。毕业论文、选修课(含全校公共选修课、系部规定选修课)、体育课、实验课、实训课可采用等级制(五级制或二级制);

第二十一条  等级制的具体记载方法:

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二级制:合格或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考试(考查)成绩合格,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一并记入学籍档案。必修课成绩不合格者不能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成绩如实记入学籍档案;选修课成绩不合格者不能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成绩可不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  补考成绩记载办法是:补考不及格的课程成绩以原考试成绩记分,60分(含)以上的学生补考成绩记作“60”。

第二十四条  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以旷考论,考试成绩计为“旷”,学期成绩为空白;考试违规、作弊者,考试成绩以“违纪”或“作弊”记,学期成绩为空白。

第六章  成绩评定与试卷分析评估

第二十五条  考试成绩的评定要客观公正。学生的考试成绩和试卷分析,任课教师应于考试结束后一周内送至学生所在系部(由教学秘书接收),并由学生所在系部向学生本人正式公布成绩;

第二十六条  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尽量不用统一笔试的办法,应以作业、提问、平时表现、实际能力等综合评定。可采用等级评定方法。如“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等或“合格、不合格”两等评定。考查课补考也应采用前述办法,不宜采用单一的笔试方法。

第二十七条  考试结束后,学校组织校内外专家随机对各科试卷进行抽查,对其难易程度、科学性和批阅试卷的公正性与合理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全校公布,并作为对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定期对各门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进行统计分析,以加强对教学效果的信息反馈。

第二十九条  学生若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向所在系部申请,并由教务处组织相关教师进行复查。复查后,如有错误,教务处安排教师及时改正。

第七章  考试组织与监考安排

第三十条   所有课程的考核(除随堂进行的考查和考查课程的期末考查以外)均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时间和地点。考试时间、地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须经教务处批准。每个班级每学期期末考试的科目一般为3-5门。

第三十一条  考查课程的期末考查应在全校统一考试前两周内进行,考查时间、地点、方式由主讲教师会同相关系部和教务处共同确定,其考场安排和管理应与考试课同等要求,教务处安排人员进行巡考。

第三十二条  考试课程除主讲教师外,各系部应选派责任心强的教师或管理人员监考。监考老师的数量按下列比例设置:100人以下的考场设2人监考,100人以上,适当增加监考人员数量。 

第三十三条  期末考试期间,教务处会同校长办公室、学工处等部处负责布置和落实相关各部(处、室)人员参加监考和巡考。系部领导应到考场巡视。教务处负责组织人力认真检查各考场的考试情况,及时解决考试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第三十四条  监考人员考前应仔细阅读考试管理规定,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监考人员应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宣读考试纪律,完成考前准备工作。监考人员站位应前后兼顾,监考时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对作弊行为及时制止,对证据确凿、情节严重者,执行考试纪律并提出处理建议。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并当场宣布处理建议。

第八章  考场规则与考试纪律

第三十五条  考生应携带学生证等校内有效证件进入考场,并将证件放在桌子左上角备查。未携带校内有效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因特殊情况未带校内有效证件者,须经其班主任确认后方可参加考试。非应试学生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第三十六条  监考人员及巡视人员有责任对考生进行指导和管理,对拒不服从管理的考生,以违纪处理,直至取消其考试资格。对考试违纪者,视情节轻重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闭卷考试的考场,书籍、资料和其他非考试所需物品应集中放置于远离考生处。考生不得自行草稿纸、自备答题纸和通讯工具进入考场,不得私自借用计算器等工具。监考人员在考前应恰当安排考生座位,考生不得随意组合就座,考生座位的安排应隔列前后对齐。

第三十八条  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考试期间,一般不允许上厕所,确实需要,需由监考老师予以监控。

第三十九条  考生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根据监考人员的安排就座。迟到30分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并按缺考处理。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考核到最后10分钟,不得交卷离开考场。

第四十条    答题纸一律使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书写。

第四十一条  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和随意离开座位。

第四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考生一律停止答卷,但不得离开座位,在监考老师将全部考试材料收齐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四十三条  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以旷考论,成绩计为“旷”。

第四十四条  凡属考试违规、作弊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并令其退场,成绩以“违纪”或“作弊”记。考核违纪、作弊的认定和处理,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考前泄露考题、考试过程中暗示学生、改卷时送人情分或为考生说情要分等违反考纪行为的教职工,一经查实,即予全院通报,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考试期间学校设立监督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举报和监督。

第九章  巡考职责

第四十七条  熟悉本校考试管理办法、考场规则、监考人员职责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监督各考场严格执行。

第四十八条  检查考场各环节的组织工作。

第四十九条  检查学生遵守考场纪律情况。

第五十条   帮助监考人员维护好正常的考场纪律和考场秩序。

第五十一条  检查考场监考人员是否到位、尽职尽责,对不负责任的监考人员及时批评指正。

第五十二条  负责处理考场中出现的特殊及较大的问题。

第五十三条  负责出具巡考报告,将考场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

第十章  主、副监考职责

第五十四条  主监考职责

1.领取和清点试卷。

2.考试前,宣读考场纪律和考试要求。

3.清理考场,引导学生对号入座。

4.查验考生证件。

5.发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

6.填写考场记录、试卷专用袋。

7.将试卷、答题纸和考场记录等送交教务处。

第五十五条  副监考职责

1.负责在黑板上填写考试时间及“特殊提示”。

2.清理考场,引导学生对号入座。

3.清点考试人数,验查考生证件。

4.发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

5.考试结束前10分钟提醒考生注意,考试时间一到,应宣布收卷,要求考生停止答卷、整理好考卷、在座位上等待收卷。

6.收取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等。